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
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碩士班修業要點
100年3月1日學術委員會決議通過
100年3月1日系務會議備查
100年6月28日系務會議修訂過過
102年3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過過
第一條 本要點以規範本系碩士班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修業等相關事宜為主。
第二條 依本校學則規定,研究生每學期至多修習十三學分(碩士在職專班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學分),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。
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以二年畢業為原則,欲申請提早畢業者,須至少有一篇具公開審查之第一作者(以本校名義發表,指導教授不列入作者排序,以下同)期刊論文發表。
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以三年畢業為原則,提早一學期畢業者,須有一篇具公開審查之第一作者研討會論文發表;提早一學年畢業者,須有二篇具公開審查且於不同研討會發表之第一作者研討會論文。
第四條 研究生須依入學當年度課程標準修課。欲修外所課程,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選修,至多承認九學分(不含外籍生)。
第五條 外籍生畢業學分數與本國生相同,依據「臺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碩士班外國學生修業辦法」之規定,跨選機電學院所開設之專題討論,及機電學院內各研究所開設之課程6學分可被承認採計為本所課程,其他跨所選修者,本所承認之畢業學分最多不得超過18學分。
第六條 碩士班(含碩士在職專班)新生應於第一學期第二週前選擇本系之專任教師,並經其同意後請其擔任指導教授。研究生之學業、論文、研究及投稿等事宜須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。研究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,因故尚未選定指導教授者,需經系主任同意後,由導師指導選課。
第七條 自99學年度起,本系碩士班(不含碩士在職專班)研究生必須通過畢業英文門檻,始得畢業。畢業英文門檻要點另訂之。
第八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論文口試前,應完成下列事項:
一、計算至口試當學期止,除論文外修畢本系規定之課程與學分者。
二、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論文初稿,並經指導教授同意。
三、其他經本系系務會議決議有關該研究生應完成事項。
第九條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間發生修業爭議無法解決時,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向學術委員會提出仲裁。
第十條 本要點經學術委員會決議通過,並送系務會議備查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。
